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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沙市区某美容吾悦广场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信息来源:荆州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6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3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沙市区某美容吾悦广场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个人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的规定,依据《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某市卫生健康委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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