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位于某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供水行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
2022年6月28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水样菌落总数为465CFU/ml,不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之规定,执法人员2022年7月1日将该检测报告送达至某科技公司。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依据《湖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饮用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面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净水设施设备,市卫健行政部门为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加强监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督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样检,该案是某市第一起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对于某市今后办理相关案件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1、违法主体的认定
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某科技公司。为了固定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样品检测委托单》、《现场采样检测记录》中的委托人也均为“某科技公司”,因此确认当事人为“某科技公司”。
2、违法行为的确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案中当事人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现场不能出示合格的检测报告,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显示样品的菌落总数超标,证明其供应的饮水不合格。
3、自由裁量的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为465CFU/ml,超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规定,也超出《GB5749-2006》的规定,上述两个标准都属于国家标准。《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定:饮用水的消毒剂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自由裁量在合理区间。
四、思考建议
在今后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分质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中,一是加强对经营者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二是督导经营者加强制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并加大水质的检测频次;三是发现水质不合格时,要帮助经营者查清原因,及时改正,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五、法条链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