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市疾控中心,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决定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民主监督,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四条 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途径以卫健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为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监督执法机构名称;
(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主要事项清单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
(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和流程;
(五)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标准;
(六)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准则;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等;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结果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九条 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行政检查计划信息。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对象、主要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等。
第十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在卫健部门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主动公示。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结果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卫健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公示,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和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情况;
(四)上年度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进行更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