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市疾控中心,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经研究,决定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反映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全程留痕,确保规范文明执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音像记录、文字记录等方式,在进行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文书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七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事先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一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摄录内容要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全貌。
第十二条 对同一家单位的音像记录应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同一段音像记录中不能出现多家单位。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记录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2天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区域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执法记录仪电子证据拷贝使用申请表》,经监督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调用。音像资料拷贝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执法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卫生稽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