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3 职责
各卫生监督科室根据监督工作程序准备所需设备和检查表,按要求开展卫生监督。
4 操作步骤
4.1 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流程
4.1.1 现场检查准备
4.1.1.1 明确被检查对象及现场检查的内容;
4.1.1.2 配备并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4.1.1.3 配备并携带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1.2 现场检查职权
4.1.2.1 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2 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进行卫生监督;
4.1.2.3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4.1.2.4 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但又不足以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4.1.2.5 按照政策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采样监测;
4.1.2.6 其他依法应当采取卫生监督措施的行为。
4.1.3 现场检查内容
4.1.3.1 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卫生相关行为资质进行检查;
4.1.3.2 对行政相对人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进行检查;
4.1.3.3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卫生相关行为各项指标或设置条件进行检查;
4.1.3.4 依照国家法律其他需现场检查的一切内容。
4.1.4 现场检查要求
4.1.4.1 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按规定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出示监督员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1.4.2 现场检查须进入特殊区域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卫生、安全规定;
4.1.4.3 现场检查可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一个地址多个现场应当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4.1.4.4 检查时,监督员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的需要,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的原意,记录采用一问一答的对话形式;
4.1.4.5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4.1.4.6 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做证;
4.1.4.7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根据需要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
4.1.4.8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执照、账册、单据、物品、场所等采取证据调取、封存、照相等措施。
4.2 卫生健康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2.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种类
4.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强制消毒;
(2)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3)封存相关物品;
(4)暂停销售相关产品。
4.2.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4.2.1.3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2.1.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1)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2)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3)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4.2.1.5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报告的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疫苗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责令立即改正。
4.2.1.6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4.2.1.7 《医疗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
(1)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采取控制措施;
(2)责令限期整改;
(3)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4.2.1.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1)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安全隐患;
(2)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2.1.9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4.2.1.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通知停止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4.2.1.1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责令立即停止供水。
4.2.1.1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封闭场所;
(2)封存相关物品。
4.2.1.13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4.2.1.1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2.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4.2.4.1 实施主体合法;
4.2.4.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存在明显违法事实行为;
4.2.4.3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2.4.4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
(2)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5 卫生监督检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