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明确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采取执行措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与顺序,确保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2 适用范围
本中心(卫生监督所)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3 职责
3.1 案件承办科室
(1)案件的受理、立案。
(2)案情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和组织合议。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和配合陈述申辩。
(4)参与案件听证,提供文书资料及相关证据。
(5)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处罚意见。
(6)行政处罚的送达。
(7)具体办理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8)起草结案文书。
3.2 执法监督科
(1)组织大案要案合议。
(2)参与案件听证。
(3)审核行政处罚案卷。
(4)配合办案人员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5)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协助办案人员起草答辩状和准备应诉材料。
4 操作步骤
4.1 受理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报请的;
(5)有关部门移送的。
4.2 立案
(1)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中心管辖。
(2)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4.3 调查取证
4.3.1 调查取证基本要求
(1)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2)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3)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4)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尽可能是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品)做复印件应盖公章,并签“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5)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承办科室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6)对现场发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当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3.2 各类证据收集的要求
4.3.2.1 书证类证据
(1)收集与案件相关书证类证据应尽量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书证类证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相关证明内容的解释、取证时间、提供人);
(2)收集书证类证据应具备的合法形式:书证类证据是原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注明出处及提取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字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书证类证据是复印件的,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4.3.2.2 笔录类证据
(1)与案件相关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笔录正文首部应有告知事项。即记录询问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知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相关的法定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笔录制作完毕后经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核对后在笔录上签上“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2)现场检查笔录
①现场检查要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检查证件,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并将以上情况记录在笔录正文首部,作为笔录合法性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后,在笔录上签上“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签名,如果笔录有多页的,每页末都要签署,同时现场检查笔录尾部要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证号码。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并注明身份。
②现场检查笔录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询问笔录的涂改也参照本条执行。
4.3.2.3 照片证据
现场照相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记录,照片中应有照相时间,使用胶卷的照片证据应同时附上底片,数码照片应当有当事人在照片上(或反面)签字或盖章(按手印)确认。
4.3.2.4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同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4.3.2.5 证人证言证据
收集证人证言证据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应签名而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注明出具日期和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3.2.6 鉴定结论类证据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2.7 物证
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4.3.2.8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在网络、新闻媒体和户外宣传广告上收集办案线索,形成光盘、打印件、复印件、照片等,在其调查过程中要作为案件证据的,应当在证据上注明来源并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此证据需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证据上进行说明、签字并注明日期。
4.4 处罚决定
4.4.1 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除符合简易程序及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4.4.1.1 调查终结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4.4.1.2 合议
4.4.1.2.1 合议的内容
(1)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2)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3)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4)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具体作出处罚的依据。
4.4.1.2.2 合议要求
(1)合议由案件承办科室组织。
(2)合议必须由三名及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3)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4)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5)对一案多个违法事实应分别裁量后合并作出处理决定。
4.4.1.2.3 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1)应当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意见。
4.4.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承办科室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按听证程序进行告知)。
(2)事先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
4.4.1.4 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承办科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二次合议后,二次告知当事人(二次合议及告知程序按合议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进行)。
(5)承办科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4.1.5 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依法应当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法上报。
(2)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执法监督科报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大案要案合议,并做好合议记录。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4.4.2 听证程序
4.4.2.1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含吊销相关科目)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归纳为属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4.4.2.2 听证要求
(1)对进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期间;案件承办人应当按听证主持人的要求,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意见。
4.4.3 简易程序
4.4.3.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当场作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4.3.2 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4.4.4 送达
(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科室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科室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员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5)受送达人,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6)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4.5 执行与结案
(1)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科室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一条不可列入上条中,使用该条包括简易程序也包括一般程序)。
(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执法监督科应当协助承办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8)执法监督科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