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管理,不断完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审核、审批程序,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正确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防止错案,不断提高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的案卷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审批
(一)受理、立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科室负责人审阅后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受理和立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后报请案件合议并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处罚事先告知
1.案件承办人填写《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登记表》,分别经科长-执法监督科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拟处罚案件达听证条件的案件经过中心办公会集体审议),审核流程中不通过的情况按要求驳回,返回上一审签人,经过修改合格,全部审签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2.尚未达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大案要案讨论的案件:执法监督科审查完毕,案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流程完成后在制作好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盖章,由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并要求当事人签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地址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地址,联系人为市卫健委监督科人员及稽查工作科室指定人员)
3.达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大案要案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合议(参加合议的人员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如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流程完成后在制作好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盖章,由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
4.如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与申辩,由负责稽查工作的科室组织案件当事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如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经报请分管领导后进行二次合议和重新事先告知。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1.案件承办人填写《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登记表》,分别由承办科室科长-执法监督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全部审签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告知书》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流程完成后在制作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告知书上盖章,由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告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签送达回执。
(五)结案: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由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复查,整改完毕后,制作结案报告,然后将整套案卷交科长复查签字,经本中心负责稽查工作的科室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归档。